本報太原1月11日訊(記者 張劍雯)近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對非法經營不鏽鋼渣洗選業的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隨著這個判決的塵埃落定,該案成為太原市首例因環境違法而被判處的刑罰案件。
  2014年6月初,太原市紀檢監察、環保、公安、檢察等部門聯合行動,開展了為期10天的集中打擊環境非法違法行為專項執法檢查。6月8日晚10時30,檢查組直奔杏花嶺區中澗河鄉南窊村,對一家多年打“游擊戰”的不鏽鋼渣非法洗選廠進行了突擊圍剿。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該廠機器轟鳴正在緊張作業,在位於地面下方的洗選生產線上,破碎後的鋼渣被送入球磨機研磨,渣子送入搖床上進行洗選。洗選後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廠房外100米處的滲坑中。經檢測,該廢水中含有鉻等重金屬有害物質。
  據瞭解,該金屬元素對水體有嚴重危害,屬有毒物質。依照《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中,明確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坑道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  (原標題:太原首例“環境污染罪”落槌 責任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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